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以学铸魂、以学增智、以学正风、以学促干”要求,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规范教职工工作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建设良好校纪校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学校教职工工作考勤管理办法修订如下:
一、概念定义
工作出勤是指工作单位员工按照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履行或完成工作职责(工作任务)的行为。出勤管理,是单位人员管理工作的一部分,通过约束的手段来统一全体员工工作态度、规范全体员工工作行为、提升全体员工工作业绩。
工作考勤(以下简称考勤)是指考查出勤,是工作单位或单位授权的相关部门或个人采取某种方式获得员工在某个特定的场所及特定的时间段内工作出勤情况的行为。考勤的目的是维护工作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严肃单位工作纪律,使员工自觉遵守工作时间和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并通过对工作出勤情况的研究进行以后阶段的统筹及安排等。
二、考勤范围及方式
(一)凡我校在职在岗在聘工作人员均属考勤范围。
(二)考勤方式
1.党政管理岗位、教辅岗位和工勤岗位工作人员(含以党、政工作为主兼任教学工作的人员)出勤一律实行坐班制,按学校作息时间进行考勤,并实行上班签到制度。
2.专任教师岗位工作人员不实行坐班制度,按下列应到时间考勤:
(1)教学任务(课表)规定的授课(含辅导实验、实习实训、毕业设计指导等)时间。
(2)学校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时间。
(3)学校、院系根据相关工作需要安排会议、工作或集体活动的时间。
专任教师在上述时间内误课、缺席均按实际缺勤时间统计,人员外出应办理请假手续。
3.经批准从事集中科研攻关、督查调研、下企业实践或培训进修等人员按规定任务进行考勤。
4.经批准实行轮班、值班上岗的部门和岗位,由本部门依照本办法完善考勤签到制度,实现实时监管要求。
(三)劳务派遣人员、兼职代课人员出勤考勤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考勤办法和要求
(一)主体与分工。组织人事部负责全院教职工的考勤与统筹、分析研判及结果使用;各处级部门(含群团组织,下同)负责本部门的考勤工作。学校外派挂职锻炼、援疆援藏、乡村振兴等人员由组织人事部单独考勤;经批准的学校部门与部门之间、学校与外单位之间的“人员借用”仍由原部门据实考勤。
(二)责任与要求。各部门应明确一位主要负责人主管本部门的考勤工作,并指定一名考勤员进行考勤登记和统计(含请批假资料收集)。坐班“考勤签到表”需由职工本人每日签名,不允许代签或补签,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对签到表的真实性负责并于月底在“考勤汇总表”上签名。“考勤签到表”由各部门自行制作,原件留各部门备查。
(三)规范与时效。除另有通知外,各部门考勤员应于每月第三个工作日前将已经部门负责考勤的领导审核签字后的上月“考勤汇总表”连同各种缺勤证明(包括请假审批件、批假证明件)一并报组织人事部。
(四)完整与准确。考勤工作要做到准确无误,各类正常、非正常情况均应列入考勤表。考勤情况作为学校审定发放工资绩效、各类津补贴、转正晋级、年度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五)检查与通报。学校纪检监察处、组织人事部、质量评估中心对各部门出勤考勤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处理。原则上人事部门每月初通报一次上月考勤情况。
(六)违纪与处理。教职工缺勤行为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湖南省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湖南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违纪违规处理暂行规定》《湖南艺术职业学院教学事故及处理办法》等规定的,相应给予党纪、政务等纪律处分。
四、请假手续及有关规定
(一)假期种类
1.事假。教职工因个人或家庭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可请事假。请事假需事先填写请假审批单,说明请假理由及天数,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遇到无法预计、不可抗力等事发突然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者应口头(含微信形式等)先行向相关领导报告请假,返岗后凭相关证实材料及时办理补假手续。事假按半天(含半天)以上累计。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2.病假。教职工本人因病不能正常坚持工作需要治疗者可请病假。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1)一般病假。病假在一周以内须持学校医务室(或二甲以上医院)诊断意见、一周以上须持三甲以上医院诊断意见办理请假手续。
(2)急特病假、外地病假。急诊病人或有特殊致病致伤或在外地工作、探亲等因病治疗不能按时办理请假手续者,应口头(含微信形式等)先行向相关领导报告请假,返岗后凭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等及时办理补假手续。
3.探亲假。教职工可按规定与异地工作、居住的配偶、父母团聚休探亲假,并可根据实际给予路程假,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确因情况特殊(如探亲对象涉特涉密等)需安排在工作日的,需经主管校领导和人事校领导审批。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4.婚假。教职工可按规定休婚假,原则上应在办理结婚证一年以内休完,时间为3天。教职工休婚假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确因情况特殊需安排在工作日的,需经主管校领导和人事校领导审批。婚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5.育儿假。子女三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均可休育儿假,时长不超过10天,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确因情况特殊需安排在工作日的,需经主管校领导和人事校领导审批。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6.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及配偶父母、子女)亡故时可按规定休丧假3天,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视路程远近另加路程假。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7.工伤假。因工负伤、经省级工伤医疗保险定点医院鉴定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适当给予工伤假。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8.护理假。教职工为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因病住院治疗期间可请护理假,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请假需提供独生子女证、父或母住院证明。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9.陪产假。男教职工如遇妻子生孩子,可请陪产假,时长不超过20天。请假需提供妻子住院生产、婴儿出生证明等,一胎一假。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10.产假。女职工合法生育休产假按照国务院、教育部、湖南省有关规定办理,即:女职工合法生育享受累计产假15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请假须提供最近一次产检B超单或住院生育证明,假期包括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在内。产假期间工资停发,改为发放生育津贴,“五险一金”正常缴纳。
(1)女性教职员工流产休假。凭医院证明,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流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女性教职工怀孕期间的产检。原则上应安排在休息日进行,确因情况特殊需在工作日内进行的,需事前向部门负责人申请、事后提交产检相关记录,可视为出勤。
教职工当期在寒、暑假期间按规定正常休的探亲假、婚假、育儿假相加累计超过寒、暑假期长的,可在正常工作日期间按相应时长予以补足。
(二)假期审批
1.一般教职工请假,按如下要求进行审批
(1)上述1-2类假期,三天以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内者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组织人事部审批;七天及以上的,还要报主管校领导和人事校领导审批;一个月以上的,还要报校长审批。
(2)上述3-10类假期,除确因需要必须由主管校领导和人事校领导审批的以外,三天以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十五天以内者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组织人事部审批;十五天及以上的,还要报主管校领导和人事校领导审批。
(3)时任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在行课时间内请假的,经相关程序批准后还应报其教学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各部门相应做好其教学任务实际完成情况核增核减工作;专兼职辅导员还需要报学生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同意。
2.党政领导干部请假,按如下要求进行审批
按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请假需严格执行“外出报告”制度。不论时长与种类,科级干部(含正科、副科)请假除需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外,要报主管校领导和人事校领导审批;副处级干部请假还要报校长、书记审批,正处级干部请假报校长、书记审批。
3.假期满仍不能上班者应于假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事先续假的,应根据续假时长先行口头(含微信形式等)向相关领导请假,返岗后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理由正当并经领导批准的,按正常请假对待。
4.假期满正常返岗上班的,由所在部门据实考勤,无须单独办理销假手续。
五、加班及调休
(一)加班
1.加班是指在教职工在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按照学校和部门确认的工作任务到达指定的工作场所开展工作的行为(特殊工时制按相关规定执行)。学校确认的工作场所主要是指学校校园内工作场所或学校公派公干任务指定场所等。
2.加班报告审批。各部门基于工作任务确需安排教职工加班,需就其加班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长进行事先报告审批,经部门负责人确认、主管校领导审批方可安排加班。特殊情况可先由部门负责人口头(含微信形式等)向主管校领导报告,事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加班情况由部门考勤员做好记录,加班按半天(含半天)以上累计。
(二)调休
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学校有关规定,教职工有加班情况的原则上采取调休的办法。
1.各部门确认有效加班后,由本人与部门负责人协商一致,可在工作任务相对轻松时申请调休,调休期间视为正常出勤。调休由部门做好记录,并与加班时间进行冲抵。加班累计半天,可申请调休半天;加班累计一天,可申请调休一天,依次类推。学校安排放假的法定节日当天加班,可按2倍时长申请调休。
2.加班时长原则上在每自然年申请调休完毕,不予累计。逾期未申请调休的视为自动放弃。
3.安排轮班、值班上岗的部门和岗位,已在轮休期间完成补休的,不得以超过每日工作时长要求登记加班和申请调休。
六、旷工及其处理
(一)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旷工
1.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在应考勤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者。
2.请假期满未归或因故需续假而不及时办理续假手续者。
3.已查明请假理由确系伪造欺骗组织者。
4.教师无故缺课或不经批准私自安排让别人代为上课者。
5.不服从组织调动,不按组织指定日期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者。
6.本人要求调动工作,虽经组织同意,但尚未办理调动手续无故不上班者。
7.与学校签订脱产学习进修协议等合同到期(含出国境审批等)未及时回校者。
8.迟到早退(规定到、出岗时间5分钟内)多次以上者(每迟到、早退3次按旷工1天计)。
9.其他符合认定为旷工情形的,包括虽在规定时间到达规定工作场所但属消极怠工、拒不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形等。
(二)旷工的处理
1.迟到、早退者每次扣发绩效100元;次数达到累计计算为旷工情形的,按旷工条款进行处理。
2.旷工一天者(半天按50%处理),扣发当天基本工资、绩效,扣发当月50%岗位(职务)津贴、餐补;年度考核结论不能定为“优秀”等级。
3.累计旷工2-3天者,扣发当天基本工资、绩效,扣发当月岗位(职务)津贴、餐补,扣发当年50%年终奖;年度考核结论不能定为“优秀”等级。
4.累计旷工4-6天者,当月基本工资、绩效按50%发放,停发当月岗位(职务)津贴、餐补,停发年终奖,年度考核结果不能定为“合格”及以上。
5.累计旷工7天及以上者,当月基本工资、绩效、岗位(职务)津贴、餐补停发,停发年终奖,年度考核结论定为“不合格”。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国家、湖南省政策变化等则再做相应调整。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件:
1.部门考勤汇总表
2.部门加班调休登记表
3.请假审批单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