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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艺术职业学院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2020年09月24日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事档案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组织人事处全面地考察了解干部和正确选拔使用人才提供依据,为学院积累档案史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和国家的干部人事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个人经历的相关材料

第三条 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人事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四条 学院教职工的人事档案由学院人事处统一管理。 

第二章 档案材料的收集范围

第五条 在人事工作中形成的履历表、简历表、登记表、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等。

第六条 考察、考核干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民主评议干部的综合材料组织审定的考察材料职工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

第七条 审计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主要涉及干部个人的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材料离任审计考核材料。

第八条 国民教育、成人教育、考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鉴定表,授予学位的材料,学历证明书;培训结业成绩登记表、学习鉴定,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等材料。

第九条 评审(考试)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登记表以及工人技术等级考试(考核)材料。

第十条 政审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调查报告、审查结论、上级批复、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情况说明材料;作为结论依据的调查证明、证据等材料。

第十一条 更改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上级批复等材料。

第十二条 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一、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已批准转正的)、入党申请书(1-2份系统、全面的)、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自传、综合性政审材料及有关的证明、考察材料;党员登记表;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记载组织意见的入党志愿书可收集归档);退党材料;

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申请书、团员登记表退团材料;

三、加入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在校级以上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劳动模范、先进教师、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国家科技奖、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团员审批(呈报)表,先进事迹材料,各种业务技术奖励等材料。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法院和行政管理等部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核实(调查)报告、本人检查交待材料;全校通报批评材料;法院判决书、离婚材料等。

第十五条 干部任免及干部聘用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干部任免审批(呈报)表(包括所附的考察材料);聘干审批表(包括所附的考察材料)。

第十六条 办理工资、待遇等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转正定级审批表、工资变动审批表、提职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享受专家特殊津贴的呈报表;解决各种待遇问题的审批表、批复材料等。

第十七条 出国、出境人员审批表、备案表。

第十八条 出席县(区)级以上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和校级以上团代会及教、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代表登记表、委员简历、政绩材料等。

第十九条 处理工伤事故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工伤认定报告。

第二十条 办理离退休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离、退休审批表。

第二十一条 办理教职工去世后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其他可供组织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第三章 档案的收集方法

第二十三条 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教育培训、审计、党政等部门,都应健全人事档案材料归档的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十四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要强化督促指导和责任落实,应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建立联系制度,不失时机地向有关部门收集新形成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确保应收尽收,齐全规范。

第二十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提供或收集到的材料内容真实、信息准确、填写规范、手续完备,发现有关部门送交的归档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时,应及时通知形成材料的部门补交或补办手续。对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坚决查处问责,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有责任按规定认真办理。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要及时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院组织人事处应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工作的需要,适时布置填写《干部履历表》或《干部履历补充表》等,及时充实档案内容。 

第四章 档案的归档与整理

第二十七条 归档的材料应完整齐全、内容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由组织形成的材料有形成的时间和组织印章,个人撰写材料有形成的时间和本人签字。

第二十八条 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一般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的公文用纸,材料左边应当留有20-25毫米装订边。文字不得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除电传材料需复印存档外,一般不得使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

第二十九条 收集的材料应及时归档,对档案进行定期整理。在整理过程中,做到:鉴别认真,分类准确,目录清楚,编排有序,加工合理,装订美观。 

第五章 档案利用和查阅

第三十条 提供利用的范围:

一、涉及教职工入党(团)、考察、任免、调动、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复查或甄别历史案件、福利待遇、退(离)休、治丧等,可查阅档案。

二、因编写史志了解情况,而当事人病重不能书写或口述的、可提供有关部分材料。

三、纪检、监察、公安、保卫部门因工作业务需要,了解人事档案有关情况时,可提供有关部分材料。

第三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查(借)阅档案,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查(借)阅人员必须是政治上可靠的人员

二、查(借)阅前,须填写《查(借)阅人事档案登记表,并经组织人事处负责人批准。

三、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直系亲属的档案。

四、档案原则上不外借。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借用,应写明借阅理由,经组织人事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出,并按期归还。

五、需摘录或复制档案材料的有关内容,应征得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章 档案的转递

第三十二条 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和档案材料,必须做到及时、完整、准确、安全、保密,不得扣留档案材料或分批转出。

第三十三条 干部因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转出档案,档案工作人员须在接到调档函后,根据调档函上期限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

第三十四条 干部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严禁将干部人事档案交本人自带或公开邮寄,如外单位派专人来提取,必须持其单位党委组织部出具的介绍信,一般介绍信不予办理

第三十五条 寄出档案应在封口处加盖公章或贴密封签。

第三十六条 收到的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刻退回回执;转出的档案,逾期1个月未退回回执的,应发函或打电话询问,以防丢失。

第三十七条 对已出现的无头档案,应认真查找。确属查不到人员下落,又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或档案材料,应转至当事人的原单位保存。

三十八 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2位及以上的档案送取,不准邮寄或由其本人及亲属自带。

 

三十九 本办法由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四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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